“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9/21 9:30:31  阅读:73242
1、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有何改变?
新《证券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

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2、新《证券法》对于跨境监管如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

照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新《证券法》对于注册制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

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4、新《证券法》的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

5、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什么是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

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何变化?

一是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将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改为“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新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规定。

7、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哪些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8、聘请

保荐人的,还应报送哪些文件?

依照新《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9、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新《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途有什么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一期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欢迎大家参加

3月15日“新《证券法》知识竞答”专题活动!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

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关

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和“上交所投

教”微信公众号。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二期


1、新《证券法》对于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有何要求?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2、对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担什么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股票的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如何处理?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5、证券公司若存在上述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公司有上述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新《证券法》对于减持如何规定?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7、新《证券法》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让如何规定?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

市场转让。

8、新《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上主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9、新《证券法》规定如何处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上述主体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10、短线交易的除外情形有什么?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二期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欢迎大家参加3

月15日“新《证券法》知识竞答”专题活动!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

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关

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和“上交所投

教”微信公众号。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三期

1、新《证券法》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有何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2、新《证券法》对于计算机程序化交易有何规定?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3、新《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

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4、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如何处理?

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

交易。

5、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何变化?

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的人员等。

6、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何变化?

操纵手段类型增加,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

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

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7、新《证券法》禁止哪些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新《证券法》将此类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

8、若有如上情况,应承担何种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新《证券法》对于传播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媒介有何规定?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

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10、新《证券法》对账户实名制有何规定?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三期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欢迎大家参加3

月15日“新《证券法》知识竞答”专题活动!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

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关

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和“上交所投

教”微信公众号。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四期
 

1、新《证券法》对于撤销收购要约有何规定?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

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证券法》对于收购条件有何规定?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

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新《证券法》对于收购后的限制转让期限有何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4、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5、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6、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新《证券法》对其有何规定?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证券法》有何规定?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新《证券法》对于公平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9、新《证券法》对于自愿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10、新《证券法》对于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何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四期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欢迎大家参加3

月15日“新《证券法》知识竞答”专题活动!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

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关

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和“上交所投

教”微信公众号。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五期


1、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

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2、如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

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哪些主体可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4、新《证券法》对于先行赔付有何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

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的派生诉讼有何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时,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6、新《证券法》如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

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7、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业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8、新《证券法》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

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9、新《证券法》如何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

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10、新《证券法》如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

,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等。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五期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的收听。欢迎大家参加3月15日“新《证

券法》知识竞答”专题活动!


内容源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