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行业案例通报 【2014】第一期 (总第3期)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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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稽核部 2014年7月18日
本期导读
◆ 司法案例
期货公司经理虚构居间人2年侵占50余万获刑
◆ 监管处罚案例
宝城期货违规开户被责令整改
◆ 客户纠纷案例
员工介绍居间人操盘导致客户投诉
◆ 司法案例
期货公司经理虚构居间人2年侵占58万获刑
2014年02月06日 法制晚报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客户经理28岁的孙某,在期货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虚构期货客户居间人,2年侵占58.6万元。28岁的孙某大专文化,原是中衍期货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客户经理。2011年初,孙某发现,公司收取每名客户的高佣金其实可以通过下挂居间人的方法进行规避,而此时自己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就不用再上缴公司。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孙某将本人发展的多名客户挂在了熟人王某名下,并将公司的其他居间人发展的客户也挂在了王某名下,共计32名客户,侵占了公司70%左右的收益提成,共计公司佣金收益585996.42元,上述钱款均已挥霍。后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代为退赔中衍期货有限公司40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代为退赔了大部分侵占钱款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孙某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依法责令其继续退赔并发还被害单位。
最终,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责令孙某退赔185996.42元发还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合规部分析:
职务侵占罪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发居间客户时,如存在居间人违规介绍客户、客户开户后再挂居间人、客户开户后变更居间人等情况,则涉嫌虚设居间人,通过虚设居间人获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客户手续费收入达到5千元的,就可能涉嫌了职务侵占罪,可能面临最低1个月拘役的刑期。
对于期货公司,如发生虚设居间人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不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为由做出监管处罚。同时,如该期货公司是国有企业,那么作为国有企业还应当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监管处罚案例
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杭州业务部客户郑某、周某、冯某等三人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显示开户经办人为公司开户岗人员施某,但经核实发现非施某开户。
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完成对专岗开户的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3年11月7日
合规部分析:
经分析以上资料结合了解的其他方面信息,行政处罚背后的真实原因可能是居间人代为开户或非当面开户,并且事后补办合同资料,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监管机构关于实名制开户的监管规则。
当前,监管机构对实名制开户要求很严格,本案中监管机构可能在相关依据不十分充分的情况下,以开户环节中经办人不一致为由,认定期货公司违反了实名制开户的规则来进行处罚。无论是居间人代开户或其他违反实名制开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行为,监管部门都将会从严检查和处罚,因此期货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开户环节的各项合规要求。
◆ 客户纠纷案例
员工介绍居间人操盘导致客户投诉
案例简介:
投资者林某通过某期货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高某介绍,委托汪某作为操盘手,在汪某保证林某所出资的100万元年化收益率达到12%,以及协议期满后账户余额不低于112万元的情况下,在该营业部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协议将收益率超过10%的部分将作为报酬支付给汪某。期货公司在未告知林某的情况下,将林某作为居间人汪某的居间客户,并向汪某支付居间费。一年协议期满后,林某的账户亏损8万,产生手续费38万元,合计亏损46万元。而汪某在林某账户亏损的前提下,依然抽取居间费19万元,并私下付给了高某9万元。
林某据此要求汪某按照账户余额达112万元的协议,补足其差额58万元,但遭到汪某的拒绝。于是林某向法院起诉,并且要求某期货公司及高某对其中交易造成的46万元损失与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投资者林某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经理高某涉嫌串通,通过炒单获取非法居间费,违反期货法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由,向证监部门投诉。目前证监部门正在受理调查,并将做出处理。
合规部分析:
司法诉讼方面:
期货公司员工存在过错,员工违反执业行为准则故意引导客户与并不存在真实居间关系的汪某签署违法理财协议,未告知客户相关风险,涉嫌为客户虚设居间人,同时从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期货公司存在过错,期货公司对客户未尽告知义务,包括客户有居间人、居间费来源于客户手续费等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客户,涉嫌为客户虚设居间人,违反了监管部门关于居间业务的规则。
居间人存在过错,居间人违反不得全权代理客户交易、不得成为客户指令下单人和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的居间行为准则,与客户签署代客理财协议,并且居间人操作交易直接导致账户亏损。
客户本身也存在过错,客户明知不能全权委托居间人代客理财,而签署代客理财协议。
司法机构将根据以上各方的具体过错大小,判定各方承担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证监会行政处理方面:
对于期货公司员工,因员工个人不正当的获得了利益,由此可认定员工与居间人存在串通。据此可认定该员工违反了监管规则和职业道德,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训诫、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等。
对于期货公司,因期货公司的员工出现这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期货公司对员工管理不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可以对期货公司处以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处罚。同时,期货公司未告知客户其存在居间人的情况,未提示客户确认其居间人,涉嫌为客户虚设居间人,违反了监管部门关于居间业务的规则,监管部门可以对期货公司做出相应处罚。
我司规范操作要求:
1、严格确定客户与居间人存在真实居间关系
1)与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
2)告知客户居间业务风险由其签署居间业务告客户书确定其居间人
3)通过居间回访向客户再次确认其居间人并再次提示风险
2、加强对员工从业行为的管理、加强对员工执业道德的教育
3、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营业部不得允许居间人在营业场所进行居间活动。
4、充分告知居间规则和风险
对居间人充分告知(居间协议),对居间客户充分告知(居间告客户书、居间回访),对员工充分告知(居间制度、期货行业行为准则)。
(本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