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吴期货东盛二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3/15 15:36:34  阅读:8632


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化投资组合,明确相关投资限制,根据《东吴期货东盛二号FOF集合资产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二十六节约定,现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一章及第十九章节的相关内容:

一、“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十二)其他,2、关于穿透原则的特殊规定”中的:

“除非本合同有明示说明的,本合同相关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风控指标均为仅针对本计划本身及直接投资标的进行的约定,不适用于穿透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穿透至下层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如有)及对应底层资产)下的要求。资产托管人以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资产管理人自行对本计划资产的最终投向、资产比例及其他投资风控指标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穿透核查。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嵌套层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承担责任。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穿透约定的,有关拟投资标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事项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但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合同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资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对投资标的进行穿透核查而产生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变更为:

“资产托管人以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需要穿透计算前述比例的投资标的时,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如实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托管人将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事后监督,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穿透约定的,有关拟投资标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事项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但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合同中穿透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资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资产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对投资标的进行穿透核查而产生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二、“第十九章越权交易,(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中的: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范围并不涵盖资产管理人全部投资管理行为,资产托管人仅对本计划项下附件二:《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对于非附件二:《投资监督事项表》所列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本计划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至本计划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终止监督。因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获取估值所需资料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可能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行使监督权,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签署风险并愿意承担其后果。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托管人以前述所列事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由资产管理人自行监督。

变更为: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范围并不涵盖资产管理人全部投资管理行为,资产托管人仅对本计划项下附件二:《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对于非附件二:《投资监督事项表》所列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本计划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至本计划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终止监督。因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获取估值所需资料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可能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行使监督权,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知悉签署风险并愿意承担其后果。因投资限制中涉及穿透核查,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必须的底层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持有的标的金融产品的估值表、净值信息等),托管人将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及频率进行事后监督(未收到相关底层数据前托管人按该产品直接投资标的范围进行监控),监控频率将依赖于管理人提供底层数据的频率,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托管人以前述所列事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由资产管理人自行监督。

 

本计划最近开放日为202346日,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提出赎回申请。

特此公告!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202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