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监管处罚案例(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6/29 15:25:26 阅读:96126
中期协对一批风险管理子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进行了处罚。(2020年5月11日)
2020年5月11日,中期协官网公布了对一批期货从业人员和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张伟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关键词:
纪律惩戒;决定
当事人:张伟,男,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 F0280380(已注销)。
当事人张伟因在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期间,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19】30号)。
当事人张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张伟“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内容见:
http://www.cfachina.org/JLCJXX/202005/t20200511_2642438.html
评述:案例(四)中的张伟在任职期间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员工以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应该引以为戒,严守合规底线,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