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合规简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 风险案例) 【2017】第4期(总第7期)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9/2/25 15:10:24 阅读:162174
合规稽核部 2017年12月20日
本期导读
一、期货从业人员执业风险案例导读
(一)居间人频繁炒单造成客户巨亏,从业人员涉嫌构成诈骗罪(2017.11中期协培训案例)
(二)从业人员存在可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不当言论被中期协处以纪律惩戒(2017.09.15)
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风险案例
编者提示:
为了加强公司从业人员了解执业风险,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本期合规简报选取一起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为居间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而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一起期货从业人员因存在可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不当言论的行为被中期协处以纪律惩戒的案例供公司各部门参阅。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居间人频繁炒单造成客户巨亏,从业人员涉嫌构成诈骗罪
案例概述:
杨某是期货市场中混迹多年的居间人,2015年中,他向王某介绍说自己炒期货赚了不少钱,王某很感兴趣,介绍自己朋友盛某拿出1000多万元资金,准备参与期货交易,因某种原因,在A期货公司以王某夫人柯某的身份办理的开户手续,账户入金500万元。其余资金,在其他期货公司开户。
开户之前,杨某先找到A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李某,说自己有大客户资源,要求与A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合同,并提出手续费为4元/手,双边收费,期货公司返还净手续费的90%。由于北京营业部开张不久,急需客户资金,李某对杨某非常重视,但杨某要求超出李某的权限,李某特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答应了杨某的要求。之后李某和杨某一起到王某办公室,与柯某办理了开户手续,开户合同中授权的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均为柯某本人。
按照财务制度,A期货公司支付杨某返佣时须代为扣税,杨某嫌税高,李某主动帮杨某想办法,找到一家商务公司,扣除部分手续费后,代开发票,故而A期货公司登记的居间人也由杨某改为该商务公司。
之后半年多中,杨某在几个期货账户中频繁操作(炒单),交易量极大。在A期货公司开户的柯某账户500万资金亏损殆尽,其他期货公司账户也亏损了600万元左右,总计亏损达到1100万元之多。杨某从A期货公司得到佣金返还将近50万元。
2015年年底,盛某向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劳动路分局报案,称自己在期货公司的账户出现异常,密码被他人篡改,账户被他人长时间恶意交易,造成巨额亏损。该公安分局到北京逮捕了杨某。2016年9月,该市中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杨某不承认指控罪行,认为是王某授权自己账户操作,而王某和柯某均予以否认,并称从来不知道杨某已经操作该账户。柯某提出不知道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在开户时签署的手续费标准是空白的,曾接到过期货公司数次电话回访,但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自己完全是按照杨某和期货公司李某的要求办理。
2017年2月,某市中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2016年9月,某市中华区人民检察院致函劳动路公安分局,认为A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李某与杨某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公安分局补充移送起诉。2016年12月,李某于北京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参与并知晓相关账户开户、居间协议签订、变更居间人、两次调整手续费等事项,帮助杨某隐瞒居间事项及高额手续费等事宜,还帮助杨某找到商务公司为杨某避税,后杨某为获得高额佣金,私自进入柯某账户并频繁操作,致使柯某账户遭受巨额损失。
2017年9月,某市中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诈骗一案,目前该案尚未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 从业人员存在可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不当言论的行为被中期协处以“训诫”的纪律惩戒(2017.09.15)
纪律惩戒决定全文:
关于对付文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7〕221号
当事人:付文斌,男,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号 F3002680。
付文斌在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从业期间,未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存在可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不当言论的行为,于2017年1月13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号)。
本会认为,付文斌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出现提供期货配资的言论,明显与期货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相违背,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关于“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七、《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给予付文斌“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案例警示:
在本案例中,该期货公司员工因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出现可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的不当言论而分别被证监局处以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和被中期协处以“训诫”的纪律惩戒,这警示我们在从业过程中应该谨言慎行、勤勉尽责、严守从业人员行为准则,避免祸从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