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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中心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交易

第一条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分为临近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在计算时,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包括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卖出套期保值额度包括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某合约的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及其额度申请时间由本细则上市品种合约章节规定。

第二条 各上市品种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实行审批制。

客户应当向开户机构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开户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上期能源各品种目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仍旧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后续如有按品种方式申请的品种,上期能源将另行通知。

第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者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五)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

(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七)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第四条 能源中心按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有真实的套期保值交易需求,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等因素,确定申请人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需要调整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2026年1月1日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15日的各品种(国际铜和20号胶)各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上期能源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各品种(原油和低硫燃料油)各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当年或者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额度相对应的现货仓单、加工订单、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五)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已经提交给能源中心,且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无需再次提交。

第七条 能源中心按照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能源中心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申请人的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八条 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的全部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能源中心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三)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九条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或者按照要求通过确认持仓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期权行权或者履约时,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转化为对应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十条 未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能源中心按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与该上市品种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相关品种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期整数倍调整参照一般持仓整数倍调整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超过核定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调查和监督套期保值申请人提供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套期保值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能源中心对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并对其取得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发生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变化等影响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能源中心。

第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者利用取得的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能源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申请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或者进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能源中心规定行为的,能源中心可以不受理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将已建立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视为一般持仓处理或者予以强行平仓,并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能源中心可以制定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方法。

能源中心套期保值方案链接:

https://www.ine.cn/regulation/ineregulation/rules/202311/t20231117_814451.html

套保常用表格下载链接:

https://www.shfe.com.cn/services/trading/download/201203/t20120312_788897.html